【时 效 性】 | 桂国税函[200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这次调整后的价格是全国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各地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前年度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配售,不得自行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零售价格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加价,并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