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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全民固定职工享受再就业扶...

【时 效 性】 闽劳社文[2003]3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政府同意,全省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全民固定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视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相关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原全民固定身份的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2]41号)和《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劳社文[2003]192号)的规定执行。供销合作社企业要负责提供申请人系该企业全民固定工身份的原始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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