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鲁国税函[2001]73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在支付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对所得税收人影响较大的,可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在以后2--3年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