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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的批复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1]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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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将我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凭证纳人地税管理的请示》(济地税发[2000]14号)收悉,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同意你局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以下简称凭据)。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的有关规定,从服务和规范的角度对凭据进行管理。不得强制使用,也不得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要严格界定凭据的使用范围,避免与发票、财政收据混用,印制时要在凭据中注明“只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代替税务发票和财政收据使用”字样。凭据工本费的收取,参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同规格发票价格执行。凭据式样报省局备案后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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