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闽地税函[2004]27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电力有限公司要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2004年在68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省电力有限公司2004年度多经集体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