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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时 效 性】 新地税一字[2000]0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9月7日国税函〔2000〕69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0年10月8日新地税一字〔2000〕065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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