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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灵璧县百货公司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2]50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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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灵璧县百货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宿地税[2002]99号)收悉。

    灵璧县百货公司与县人民医院签订《关于县百货公司仓库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协议约定,县百货公司同意将其仓库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收回,划拨给县医院使用,由县医院一次性给予百货公司适当补偿。补偿费用240万元由医院上交县财政局,由县政府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和相关费用实际支出情况予以审核拨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没有将土地收为国有储备土地,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而是由县国土资源局给双方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合同,然后据此将土地使用证由县百货公司直接变更为县医院。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中“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灵璧县百货公司仓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正式下文收回,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划拨给县人民医院使用的行为,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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