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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5]7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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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有关注意事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资金的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报告中应当就纳税人的基本情况、职工工资计提方法及当期应付工资计提数、资金余额情况及帐户核查情况(应详列企业所有帐户的帐号及余额;并且货币资金余额应等于同期各帐户对帐单余额、现金余额、不可动用资金余额等项目之和;资产负债表报出时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货币资金余额有差额的,应说明差额部分的资金用途,必要时应附有关证明材料)等作出明示,并对纳税人经核查是否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作出判断。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而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国税函〔 2004 〕 140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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