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4]96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允许我局作为全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单位的请示》(粤地税发[2004]1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意你局开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试点。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完税凭证开具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设计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和使用方法,并报总局备案;注意总结试点经验,妥善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开展情况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