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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流[2002]1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具体的征收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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