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人工[1992]11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林业局、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我市林场职工野外作业津贴标准调整如下:原高山区每人每日0.5元调整为1.0元,原浅山区每人每日0.4元调整为0.8元,原平原区每人每日0.3元调整为0.6元,调整后标准从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后此项津贴的发放范围、对象及具体发放办法等规定,仍按(79)市劳资第20号文件执行。调整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