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国税发[2002]1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关于单采血浆站销售血浆用于生产血液制品向购货方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是否交纳增值税的问题。鉴于上述营养费虽然在财务核算上是血浆站的代收款,实际是血浆站随同销售血浆收入的组成部分,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血站销售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应依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血站销售血浆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款项(包括收取的营养补助费),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