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地税发[2002]5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必须如实、全面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免税申请后,须认真进行调查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具体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
三、办理此项减免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