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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车船税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江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财税[2004]204号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以下资金项目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具体包括:

    一、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二、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

    三、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本通知自2O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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