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综[2006]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物价局,省教育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卫生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公安厅,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定收费项目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收费项目: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卡工本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按照财综[2006]7号文规定的免收期限予以免收。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