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