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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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水务科技创新能力,规范我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水利科技创新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务科技创新项目,是指符合水务改革发展要求,提高我市水务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有关项目。按重要程度,分为重大专题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性项目三类。
重大专题项目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着重研究解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关的,涉及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的重大水务科学技术研究。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水务中心工作,研究解决与水务改革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水务科学技术研究,以及重点水务工程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一般性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解决水务建设管理中的具体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问题,以及水务科学普及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务科技创新资金,是指我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水务能力建设额度内安排的用于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的专项经费,按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1.1%-1.8%控制。
水务科技创新资金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研究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创新性以及项目研究效益进行择优安排,当年额度未用完的部分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条 水务科技创新资金安排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实效、突出应用的原则。
(一)鼓励创新:依托产学研结合的服务创新体系,鼓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达到以技术创新破解关键水问题、带动水务工程建设及管理技术进步的目的。
(二)注重实效:项目实施要以提高水务生产效率、强化水务服务保障能力为目标,着眼水务建设及管理中的技术进步,提高水务工程建设及管理水平。
(三)突出应用:项目安排上突出重点,优先考虑根据我市水务工作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国内外先进水务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项目。
第五条 水务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市级水务科技创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项目、水务技术标准编制项目等科研项目,水务工程实验室、水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市重点科研基地等科研平台建设及国家和省部级水务科技计划项目配套,以及水务科技创新成果奖励。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市水务部门每年根据当年水务科技创新资金规模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引,组织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七条 重大专题项目的立项,由市水务部门依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水务中心工作需求和水务科技发展方向,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定期通过水务网站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选题;
(二)组织选题评审;
(三)市水务、市财政部门审定;
(四)选题公示;
(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 重点项目和一般性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即由专家评审选定项目及承担单位,主要程序为:项目申报指南公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市财政部门审定—项目公示。
项目申报原则上面向全市水务系统事业单位,适当兼顾具备完成科研项目实力及信誉良好的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等。
第九条 重点项目和一般性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深圳水务网”(网址:http://www.szwrb.gov.cn)上的“深圳市水务部门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预算;
(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配套项目的,应提交原项目申请书、批准项目的立项文件、签订的合同书、项目实施工作大纲和项目预算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项目答辩和评审,项目评审的专家从水务行业专家库和科技专家库等中抽取。专家评审标准包括是否符合水务改革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紧迫性、技术路线、申请单位技术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完毕后由市水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项目实施预期效果、申请单位科技力量及自筹资金等因素,提出水务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安排的初步意见,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送市财政部门复核审批。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市水务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市财政部门、市水务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我市水务系统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国家、部、省的科技及水务科技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项目。
水务系统事业单位申报国家、部、省科技项目的,由市水务部门初审后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成功获得立项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水务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于已取得科技部、水利部、建设部、广东省科技厅、省水利厅和省建设厅、深圳市科技创新委等立项并在深圳实施的水务科技创新项目,以及在深圳建设实施的水务工程实验室、水务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建设项目,不得申报我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但可向水务科技创新资金申请资金配套。已获其他资金渠道全额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资金配套。
水务科技创新资金配套补助条件和标准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一条的标准,并综合考虑当年资金总额及项目情况核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合规、合理的项目预算,由市水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评审时同步进行项目预算核定。
第十五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内容包括:科研或成果推广技术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协作费、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 水务系统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实行项目单独核算。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当年政府采购目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合同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并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水务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水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合同书》。经核定的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合同附件,列入合同内容,由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
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启动并向市水务部门提交工作大纲和实施方案报告。项目原则上应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自资金计划下达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仍未签订项目合同或未提交工作大纲和实施方案报告的,由市财政部门、市水务部门按有关程序收回该项目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并接受市水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向市水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预算调整按照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规定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要先向市水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批复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应在项目完成三十日内向市水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计划中有水务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配套的,项目由立项主管单位组织验收,市水务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申请验收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立项文件、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三)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完毕后应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市水务部门与项目完成单位共同拥有。项目成果报告发表时,均应注明“深圳市水务科技创新项目成果”。项目成果的转让,需征得市水务部门同意,并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外,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由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或按申报渠道予以撤销处理,市水务部门根据情况依据相关规定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并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水务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的,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自项目应该完成之日起五年内、该项目的承担单位自项目应该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水务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水务科技创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完成后,由市水务部门按照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对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管理情况,项目合同执行、完成情况,研究成果取得的科技意义和社会经济效益,对水务建设和管理提供的科技支撑、推动作用,项目的推广应用前景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科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水务科技创新成果和优秀论文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一)对深圳市水务科技发展和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指导或应用于实践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水资源管理、供水、水环境治理、防洪抗旱等水务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市水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