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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5]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但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不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安徽省,且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在同一市的,由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向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加盟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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