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所一[2004]25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本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通知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83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财企一[2000]225号)停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