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2003]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各录属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请各地将《公告》及时对外公布,通过各种渠道、多种形式通知到所有出口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