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6]3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