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国税函[2002]4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昆明三九济民医药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非独立核算连锁分店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办法的请示》(昆国税发[2002]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三九济民医药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的三九济民药店景洪分店和三九济民药店大理分店两个非独立核算的连锁分店应纳的增值税实行在当地预缴,在昆明三九济民医药有限公司结算的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昆明三九济民医药有限公司所属的三九济民药店景洪分店和三九济民药店大理分店在当地按销售额依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缴税款凭完税凭证在昆明三九济民医药有限公司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具体操作办法按云国税发[1999]269号和云国税发[2000]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