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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收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价[2014]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省水利厅、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免收我省部分个体工商户堤围防护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及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相应免征堤围防护费,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缴费的,不再调整;未缴费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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