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财税[200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再就业问题,经省政府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调高我省个体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由15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150元提高到200元。
调高增值税起征点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关注其他相关因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