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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税[200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2.2001-2002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含已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下同)。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上报市、县(市)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市、县(市)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向纳税人下发《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三、各地在2003年4月1日前民辖区域内所有纳税人《认定单》上的数据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国税机关在2003年4月底前对纳税人2002年底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纳税人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于3月底按金融企业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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