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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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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统计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多年来,全省统计部门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统计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矛 盾和问题,如统计网络不够健全,统计工作条件较差,统计人员队伍不够稳定,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滞后,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体系也亟待改进,等等,为使统计工作更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好发挥统计整体功能,现就切实加强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应形势需要,优化统计服务

统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各级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来进行,加快改革步伐。要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改革现有统计指标体系,着重充实、完善能够反映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质量 和集约化程度、对外开放、科教兴省、企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实际状况的统计指标,以便为党委、政府提供科学、可靠的分析和决策依据。要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认真组织实施人口、工业、农业、三产、基本单位等周期性大型 普查工作。完整、准确地取得反映国情国力、省情省力的重要统计数据。扎实做好各项年度和定期进度性的常规统计报表工作,科学、准确、及时、方便地反映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在经常性调查工作中加快推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方法,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和时效性。积极实施小型企业和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状况的抽样调查工作,完整地反映全省工业、商业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及时地提供宏观调控所需的各类统计信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资源的效用。

二、加强队伍建设,层层健全网络

统计队伍建设是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根本保证。县(市)以上各级政府应单设统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行政编制,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企业调查队是政府综合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 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查队的领导,支持调查队的工作,逐步充实力量,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充分发挥其作用。省辖市调查队的队长按当地统计局副局级配备,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按科级配备。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调查队的三定和公务员过渡工作,完成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乡镇统计机构的 建立健全,直接关系到宏观统计任务的完成和原始统计数据的准确。各乡镇应保持配备23名统计人员,其中一名在乡镇机关有专门职位。乡镇统计人员的录用、 调配、使用,须经各县(市)政府统计部门同意。乡镇政府要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列入乡级财政预算,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基层企业特别是改制后企业的统计管理,逐步推行会统委派制。各基层企业应依法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建立和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健全有关资料档案,确保原 始统计数据的质量。

三、改善统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对于更好地满足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推动信息化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地必须加大力度,尽快实现统计信息处理和传输的现代化、网络化。各级政府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将统计信息系统建设 列入地区的发展计划,经费由地方财政分级负担。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统计信息系统建设与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同步协调建设。各乡镇要在1999年上半年 前配备微机,各市、县也要相应配备服务器,以保证全省在2000年之前,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起县以上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局域网和广域网。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抓紧配备相应的设备,加快统计手段的现代化。要加强人员培训,大力开发统计信息应用软件,增强统计对国民经济决 策的快速支持能力,逐步实现统计信息的社会共享。

四、强化综合职能,规范统计管理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和调控必需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基本统计,负责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服从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往系统内的统计报 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发往系统外的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立项审批。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外公布目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凡未列入目录的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废止。部门行政记录或专业统计取得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向统计部 门提供,由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使用。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综合性统计数据。任何民间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开展统计活动,如需向社会提供调查结果,应提前将调查结果报该项目批准部门审核。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数据的评估把关,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计行政执 法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信息来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坚实的统计基础,就难以正确地估量形势,难以科学地指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发展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 求,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如实反映客观情况。要重视发挥统计的作用,关注统计信息和统计分析,学会利用统计指导工作。各地、各 有关部门对统计队伍建设、统计技术手段现代化建设等要积极支持,帮助协调处理有关问题,切实解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为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在经费安排上,国务院规定的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所需经费按照省统计局、省财政厅《转发〈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 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行〔95134号)执行; 地方政府规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其他有关统计项目,地方财政也要给予适当支持。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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