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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办[200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称“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换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请转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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