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1]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对校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地、州、市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达到规定条 件的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对假校办企业、名为校办实为承包企业等虚假校办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校办企业资格。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