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福建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县(市)区物价局、福州市保安服务公司:
我局榕价服[2004]79号文规定的福州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已满,经研究,正式核定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福州市(含六区)及福清市、长乐市保安人员按所提供的保安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100元,其余各县按所提供的保安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000元,允许上下浮动20%.保安服务组织可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收取。
其它有关事项仍按榕价服[2004]79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