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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明电[2001]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布署,经研究,我区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自申报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起,年度申报一律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底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期限不变。

    2001年度内企业所得税预缴仍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凡未按要求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较为复杂,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尽快通知有关企业,并做好对企业的辅导及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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