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湘地税发[2001]10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湖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明确规定“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请你们加强与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切实履行好这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