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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及申报缴费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缴费人: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2年内堤围防护费按现行征收标准下调20%;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免征堤围防护费。现就堤围费的申报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的缴费人

(一)登录网报系统后,按照“当期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已核定的堤围费征收品目和费率等据实填报,核实申报数据无误后提交保存,地税网报系统将自动根据堤围费申报金额的80%折算生成最终的应缴费额,缴费人无须手工调整申报数据。

(二)地税网报系统自动判断缴费人申报的计费金额是否在2万元以下,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均不产生堤围费应缴费额。

二、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缴费人

(一)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按照“当期实际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已核定的堤围费征收品目和费率等分别填列申报表的第1列至第10列,然后按照第10列“应纳税(费)额”栏的金额乘以20%计算填列到“批准减免额”栏(第11列),最终计算得出当期应缴费金额并填列到“实际应缴纳税(费)额”栏(第13列);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只需如实填报第1列至第9列,第10列的“应纳税(费)额”和第13列“实际应缴纳税(费)额”均填写“0”。

(二)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简易)办理申报缴费手续的,按照“当期实际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额)”填报在“堤围防护费”项所对应的“计征金额”栏,按照缴费人已核定的堤围费费率计算得出“应纳税费金额”,再乘以20%计算填列到“批准减免额”栏,最终计算得出“实际应缴纳税(费)额”;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只实填报“计征金额”栏,“应纳税费金额”和“实际应缴纳税(费)额”均填写“0”。

三、2014年1月份办理停业、注销手续以及到地税分局门前开发票当场征税(费)的缴费人,均按照新的堤围费征收标准执行。

四、费率调整期从2014年1月1日(所属期)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除上级有最新政策外,从2016年1月1日起恢复正常征收标准。

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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