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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

【时 效 性】 沈地税函[2004]2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辽宁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52号

          2.国税函[2004]824号

    二ΟΟ四年十月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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