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税发字[1994]第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4.06.30 豫税发字[1994]第138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0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第一条规定中所说的科研单位是指经市地以上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全民、民营及其他科研机构。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