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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综[2002]4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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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综[20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增国家资本金经批准后,应持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的批件、财务会计报表等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二、省级授权经营公司及权属企业转增国家资本金经批准后,应持批件及有关材料分别到省国资办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办理国家资本金和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三、其中有关表格格式,统一按《通知》中的表样,用国际标准A3型打印纸横排打印。

    四、请你们按照《通知》和上述补充通知规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的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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