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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4〕19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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