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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流[200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47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2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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