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2]6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税局《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中对蚌埠铁路分局收取的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至2001年底执行到期。经研究,从2002年1月1日起,对蚌埠铁路分局收取的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恢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