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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青财税[200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

    产原值×(1-30%)×1.2%

    二、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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