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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地[2003]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执行期限凡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执行期内(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办理纳税申报;执行期结束后办理纳税申报的,征收契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1、纳税义务发生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2001]70号)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但根据财税[2003]184号文规定可以减免的,由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2、除“第1条”规定外的免税事项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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