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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3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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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下发后,大部分地区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但也有少数地区税务机关至今对辖区内的加油站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仍然搞“双定”征收,违背了总局的统一要求,影响了全国加油站整治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特通知如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不得消极不动或随意变通。从六月份起加油站必须按一般纳税人申报纳税。

    各地接文后要认真开展自查,凡未按总局统一要求对加油站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5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总局将于近期进行检查,发现不按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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