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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的通知

【时 效 性】 鲁地税函[2006]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外籍人员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改按4800元/月的费用扣除标准(即“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1600+3200=4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人员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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