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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天津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财政局、财政检查局、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5]18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研究决定,我市自用地下建筑中工业用途的房产,以房产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六年三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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