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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失效]

【时 效 性】 工商广字[1992]第3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工商法规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一些经销“505”神功元气袋产品的企业非法将李鹏总理接见该产品发明人的照片用于销售广告中,有的甚至还将李鹏总理接见发明人照片中的发明人姓名和接见时间加以篡改;一些广告经营单位置国家法规于不顾,违法发布上述广告。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局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文件的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为了坚决制止这种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必须经本人或其所在机关批准。否则,不得发布。

    二、在经济广告中,不得借用党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产品使用效果方面的宣传。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本地区有无非法将李鹏总理照片用于“505”神功元气袋广告及类似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检查处理情况,请于今年四月十五日之前报我局。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号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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