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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宁劳社薪[2003]1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主管局(公司、集团)、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3年全市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及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新进人员工资基数的核定。企业2002年度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城市公用建设征地劳动力和录用的大、中专学生,按人均19000元标准核增工资基数。

    二、各企业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属各类临时性用工的人员,按其2002年度实放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基数。

    三、企业动用98年以后新工资基金结余(含财政局核准的工资备查簿工资余额数)的,次年度可按实际成本列支数核入工资基数。

    四、企业因“非典”造成效益下降的部分视同实现利润处理,视同部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工效挂钩。

    五、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其挂钩形式一定三年不变。三年期满,企业如须改变工挂形式,可在核定工效挂钩方案时,一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劳动保障、税务行政部门批准后改变挂钩形式。

    六、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其他所有制企业,仍按宁劳计字[1996]12号文件规定,参照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其工效挂钩形式原则上实行与实现利润挂钩形式。

    七、加强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在劳动保障、税务行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外,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八、企业应积极做好工效挂钩工作,建立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增长的民主机制,使职工工资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长。

    九、有关工效挂钩的其它问题的处理,仍按《关于2000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宁劳计字[2000]23号)执行。

    十、请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将审核后的所属企业《200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申报表》(一式4份),于2003年8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国税局等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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