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2013年第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3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3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4年2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