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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莹石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3]4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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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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