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国税函[2003]44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莹石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宣国税发[2003]80号)悉。莹石粉产品,是以开采的莹石矿石经破碎、碾磨而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22号)规定,莹石粉产品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