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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生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津计生委[2004]2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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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业户口的居民逐步转为城镇户口居民。做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过程中的生育政策衔接工作,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国计发[2001]122号)精神,现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衔接问题做如下通知:

    由农业户口居民转为城镇户口居民的育龄夫妻,应当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但农业户口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居民的,自批转之日起两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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