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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马地税函[2006]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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