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辽国税函[1999]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国家税务局:
经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省局决定对普通发票个别票样及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改动及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临时经营发票》票样问题将原样中"价税合计(大写)"改为"金额合计(大写)",金额位数由"拾万"位改为"万"位。该金额合计数不含本发票票面中体现的按征收率征收的税额。
二、《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1."收购金额"应填写收购业务实际发生数,票面中大、小写金额相等。
2.省内跨市、县允许使用;省际毗邻市、县如何使用,须商毗邻市、县局同意。
3.票面金额暂不改动。
三、《货物销售发票》(百万元版)印刷、开具问题
l.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确有业务需要且经常发生的,可考虑自用货物销售发票,由企业自行填开;考虑造船等行业的特殊性,金额可放至千万元版。
2.企业自用货物销售发票的印制方法可参照百万元版《辽宁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执行。
3.今后百万元版以上《货物销售发票》的印制审批权一律下放给各市,但须有正式批件并按要求同时报省局备案。
4.各市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根据业务情况,对可印可不印的一律不予印制(指企业自用)。
5.其他情况的,仍按原规定账税务机关代开。
四、普通发票填开后,发生销货退出、折让的,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退出、折让的处理方法执行。
五、普通发票开具后丢失的,在取得丢失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加盖开具单位发票或专用章和丢失发票开具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后,允许报销入账。